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。通常規(guī)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、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,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,有的還規(guī)定國旗、國歌、國徽和首都以及統(tǒng)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,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。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,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,一切法律、法規(guī)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。
憲法修改方式
憲法作為中國民主制度的法律化,是國家組織和活動的總章程,是國家法制的自身基礎和核心,所以修改憲法方式的規(guī)定必須考慮憲法的穩(wěn)定性。
憲法修改機關
根據憲法的規(guī)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,是唯一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。
憲法修改程序
為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(wěn)定性,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,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。
憲法解釋權
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我國法律規(guī)定的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。
憲法的地位
是我國的根本大法,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,是保持國家統(tǒng)一、民族團結、經濟發(fā)展、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,是中國共產黨執(zhí)政興國、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證。
1、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,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;
2、任何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,否則無效;
3、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;
4、憲法是最高行為準則;
5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;
憲法作用
1、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。
2、憲法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。
3、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。
4、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(yè)和各項社會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。
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,第一屆、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于1954年9月、1975年1月、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、頒布了四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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